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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糕點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提昇前瞻糕點設計.糕點裝飾材料.烘焙藝術技術.糕點作品之視覺傳達.糕點藝術文化創意.商業設計等專業技術人員之執業技術與素質,與培育學生專業能力與糕點藝術專業產學領域合作為主要宗旨。並研究新式創新糕點及前瞻糕點材料科學與糕點相關食品安全規範,協助國家多元型態之糕點發展,增進大中華地區糕點作品與成果能見度及整合界相關從人員之交流,並提升國家糕點之國際地位競爭力。
第 三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專業技術人員及合法廠商權益之維護,輔導業界同業夥伴精進各項技能,提昇產業技術品質與食品安全。
二、整合學術界、政府單位與企業界有關前瞻糕點藝術設計及前瞻糕點材料科學研議及舉辦相關之研討會。
三、提供政府有關部門,相關法令與政策修正之檢討與建議。
四、協助從業人士,技能訓練及業務講習輔導,並針對政府證照制度,提出修正或建議,使從業人員技術品質與國際接軌。
五、接受政府機關、公私團體之委託研究工作及政府機關邀請之會議。
六、結合產官學研跨平台功能,成立技術服務團,協助同業精進執業技術及其相關技術研討。
七、建立從業技術規範,辦理受訓與公約認證,減少消費糾紛,並據以核發認證證書。
八、促進糕點藝術之專業化與普及化,推廣糕點藝術文化發展,並舉辦相關策展活動。
九、舉辦國際交流活動,推介國外新知,輔導廠商引進新技術新工法及其他相關活動。
十、發行出版相關刊物及期刊投稿審議與其他相關學術研究。
十一、舉辦各類糕點技能競賽與展覽及其他相關國際參賽、參展之訊息傳達。
十二、研究及辦理消費者糾紛相關鑑定事務,保障消費者與業者權益及其他相關事項。
十三、輔導工商企業團體,提供前瞻糕點設計與糕點材料科學之解決方案,創造各種形式之專業提昇。
十四、推動其他有利於糕點藝術創新發展之規劃工作,改善產業從業人員之執業環境。
以上各項推廣活動或研究項目,本會得視情況酌收活動服務費用,或向特定團體募款以應開支。
第 四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 五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六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一、 專業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以下資格外,尚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專業會員。
1. 領有餐飲烘焙相關證照含烘焙食品麵包丙級、烘焙食品西點蛋糕丙級、烘焙食品餅乾丙級、烘焙食品乙級、中式麵食油酥油皮丙級、中式麵食油酥皮糕漿皮乙級、中式麵食水調麵發麵丙級、中式米食加工丙級、中餐烹調丙級(素食)、中餐烹調丙級(葷食)、中餐烹調乙級(素食)、中餐烹調乙級(葷食)、西餐烹調丙級、飲料調製丙級、飲料調製乙級…等、國際組織認證(英國PME認證、英國Squires Kitchen認證、日本JSA協會認證、美國Wilton認證…等)、畢業於餐飲系、烘焙系、觀光系、設計系…等相關科系、高中職大專院校之科系學校教師、國內外之比賽評審經歷與資格、國內外技藝競賽得獎者。
2. 從事與糕點設計,糕點材料相關行業,工作滿3年以上,並有證明文件者。
3. 領有各大專學院或各類糕點技術,糕點相關設計,糕點相關授課聘書或證明文件之師資。
4. 糕點相關及材料科學產官學研人士,並具有證明者。
5. 由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
二、 贊助會員(設備廠商會員.策略聯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20歲、具有以下資格外,尚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1. 相關行業贊同本會宗旨之公私立團體、法人機構之設備廠商,由會員一人以上之推薦,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2. 贊助會員可派代表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3. 贊助會員可由各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邀請,成為委員會委員,參與各項議題研討。
三、 榮譽會員:具有以下資格外,尚須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榮譽會員。
1. 對本會或本業之權益維護具有貢獻者,得經理事會二人以上推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2. 曾任本會理監事或對本會具有特殊貢獻之資深會員,得經理事會二人推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3. 凡政府或社會賢達,對本會發展具有優良建議者,經理事會二人推薦,頒發榮譽會員證書。
以上入會會員之申請,除榮譽會員外,須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2800元後,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始完成入會,以上入會會員之常年會費2800元。
四、 學生會員 : 具有高中職以上之學校學生,經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為學生會員。學生會員之申請,須先填寫入會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學生入會會費1600元後,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始完成入會,學生會員之常年會費900元。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贊助會員、榮譽會員、學生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 九 條 本會置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1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凡喪失會員資格,所繳各項費用概不退還。未繳納會費,不得享有會員權利,未繳納會費者,先行停權一個月,仍未繳費,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停權期間,不得參加各種會議、當選為理事、監事及享受團體內一切權益;己當選為理事、監事,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予以解任。會員經出會或停權 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應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並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若有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一、違反本會章程或決議者。
二、損毀本會名譽者。
三、未經理事會同意,使用本會名義對外代表,造成本會形象損害。
四、會員自動退會者。
五、被判刑確定或宣告為禁治產權,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及尚未撤銷者。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檢討上次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
九、審查本會之工作計劃
十、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副理事長、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副理事長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1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1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本會理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常務理事會,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理事長召集之。監事會每6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三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2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三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二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3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五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本會民國112年08月16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並報經內政部112年03月22日台內團字第1120280509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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